许久和大家未见,今天贝挪小编和大家介绍一下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
辱母案件,最后的结果怎么样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辱母事件历程:
一、事件经过:
1.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3.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二、一审判决:
1.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2.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
1.据最高检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2.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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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欢案二审判决结果是什么 山东“辱母杀人案”二审预计在一个月内开庭 山东高院通报于欢案二审:已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29日向记者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26日,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通报,24日已经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并已经组成合议庭,将依照法定程式公正、公开予以审理。
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4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辱母案”为何最高检介入 最高法却按兵不动?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6日权威释出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这是一个让很多网民为之一振的讯息,因为于欢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最高检的介入对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随后,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也宣布已经受理该案二审,将会依法处理。于是有人由此提出了一个疑问: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介入,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无动于衷”?只出来个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来告知一下程式节点?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本文不谈于欢案的实体,这有待于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在此我只讨论两高在是否介入此案的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所在。
法院层级独立,不能介入
首先,我们先解决最高法为什么不介入审查的问题。原因很简单:法院系统依托审级制度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上级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否则审级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针对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请示和指导是错误的尽管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因此,在案件由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做为上级法院,也不能听取山东高法的汇报,不能对案件作出指导意见,这既是对山东高法作为二审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一旦作为再审法院审理该案时能够不受此前指导意见干扰,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保障。
检察上下一体,可以介入
那么,为什么最高检却可以在案件二审期间介入呢?有人提出这是因为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确,检察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直接立案侦查,但本案最高检的介入,内容不仅仅是调查是否有渎职行为,还包括听取山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汇报,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节,这显然已经不仅仅是诉讼监督的范畴。
最高检能够在此阶段介入的真正原因是“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行使检察权。它衍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其一,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上命下从;其二,全国检察官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职权。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
我国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但是相关的条文规定和制度设计已经明显体现出一体化的倾向。正如最高检权威释出中所提到的,“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最高检介入于欢案后,下面的情形都是完全可以出现的:
最高检决定检方二审意见
如果本案在二审期间开庭审理,那么山东省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规定有1个月的阅卷期限,此后应该派员莅庭发表意见。
最高检此时介入本案,听取山东省检察院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决定如何发表检方意见。这是检察一体化之下的“上命下从”原则决定的。
最高检派员出席二审法庭
因为同样是基于检察一体化原理,检察官的职责可以相互替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是全国检察官中的一员,完全可以替代山东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席本案的二审法庭。当然,这种情况可能没什么必要,在具体程式应当如何操作上也存在分歧。我在此提出只是强调理论上是可行的。
为何法院独立但检察却要一体?
最后,可能有人会问:
为什么法院系统上下级要保持相对独立,但检察系统上下级却奉行一体化原则?难道让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也保持相对独立,也用审级制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不是更好吗?
这是一个涉及检察基础理论的问题。很多观点试图为此提供解释。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统一国家法令,也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统一便宜追诉基准”。但这些观点我觉得都不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但审判机关上下独立的真正原因在于,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执行方式有本质不同。
在现代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级审判机关行使权力的公正性有三个重要保障,一是有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保证审判者的中立性;二是有合议制度保证决策过程的民主性;三是有公开审判制度保证权力执行的透明性。但这三个重要保障在检察权的执行过程中都不存在。一体化原则就是为了弥补这种“先天缺陷”而产生的,它的目的就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
综上,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检介入,最高法无声,这恰恰是两种国家权力执行特点的具体体现。我们应当相信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于欢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辱母案原判结果是什么?
一审判决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2017年2月17日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二审判决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案件影响: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扩展资料
案件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辱母案最终判决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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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今天上午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法院裁定其行为防卫过当。
辱母杀人案二审庭审
5月27日上午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为: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另据山东聊城新闻网5月26日消息,聊城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吴学占涉嫌向于欢母亲苏银霞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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