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粮乩(林粮乩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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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出手了,近日,已有多名村干部被判刑和问责:

  1、固原三营3名村干部侵吞草原生态补偿款12万多、被判刑

  固原东塬村3名村干部被判刑

  侵吞草原生态补偿款12.4万多元

  

  时任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东塬村的村党支部书记田某、村主任罗某某、村会计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生态补偿款12.4万多元。

  

  11月30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退缴在案的赃款12479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田某、马某某、罗某某在配合原州区三营镇人民政府在东塬村实施草原生态补偿补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经预谋,在其他村民名下虚报生态草原补偿面积,骗取国家补偿款124791元。田某分得赃款1.3万多元,马某某分得赃款6.5万多元,罗某某分得赃款4.5万多元。

  案发后,罗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田某、马某某、罗某某全部退缴了赃款。来源:新消息报

  2、西吉兴平乡3村干部侵吞退耕还林款近10万:被判刑,并没收罚金

  时任西吉县兴平乡堡湾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杨某某、村主任马某某、村会计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亲属名义冒领国家退耕还林款近10万元。11月24日,经西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退缴在案的赃款99015.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3年,西吉县兴平乡堡湾村在实行退耕还林工程时,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预谋将本村退耕还林时多出的70亩地私分,报在其亲属名下冒领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其中杨某某分得24.7亩、马某某分得20.7亩、刘某某分得24.6亩。自2004年至2014年,杨某某冒领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补助粮、款折合35302.6元,马某某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款折合29108.1元,刘某某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款折合34604.7元。共计99015.4元。案发后,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全部退缴了冒领的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粮款99015.4元,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杨某某等3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对3人依法从轻处罚。宣判后,3人认为原判处理适当,表示服判。(剡文鑫 慕容刚)

来源:新消息报

  3、西吉县西滩乡两村干部挪用扶贫款被判刑!

  2016年12月26日,经西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西吉县西滩乡吊咀村挪用公款的两村干部马某某、穆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穆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分别追缴二被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057元和7465.2元。

  

  马某某,初中文化,家住西吉县西滩乡吊咀村。案发前系西吉县西滩乡吊咀村党支部书记,又系西吉县西滩乡吊咀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理事长。

  穆某某,小学文化,家住西滩乡吊咀村。案发前系西吉县西滩乡吊咀村副主任,又系西滩乡吊咀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理事。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6月份,西吉县西滩乡吊咀村被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定为“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项目实施村。同年7月27日,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将20万元财政资金下拨到西滩乡吊咀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作为互助资金。

  按照规定,政府与农户按照6:4的比例入股后,农户才有权使用互助资金。2012年8月份,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穆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冒用该村64名村民的户口资料及印章,编造虚假借款协议,私自入股132000元作为农户借款条件,于2012年9月14日、9月24日,两次将其经管的发展互助资金192000元借出挪用。

  

  其中被告人马某某挪用135000元,被告人穆某某挪用57000元,均用于个人及家庭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前归还挪用款本息140000元,尚有19057元未偿还;被告人穆某某在案发前归还挪用款本息60000元,尚有7465.2元未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

林粮乩(林粮乩北京记者)

  被告人马某某、穆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扶贫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920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穆某某挪用扶贫资金,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互助资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挪用互助资金给互助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追缴。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4、隆德一村官大胆挪用扶贫资金47.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马某某在任隆德县张程乡张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级发展互助合作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级扶贫发展互助资金47.4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11月27日,隆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9月份,马某某私自将隆德县扶贫办拨付给张程村村级发展互助合作社的互助资金45万元先后两次挪作用于贩牛,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将互助资金2万元借给他人使用,4000元归自己使用。共挪用互助资金47.4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除去成本及各项费用,赚取利润3.6万多元。

  2016年上半年,隆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张程乡张程村村级发展互助合作社有关经济问题过程中,马某某又指示他人索取该村60户村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编造虚假贷款手续、虚构村民用互助资金委托购买牛来掩盖其挪用互助资金的事实。案发后,马某某归还了挪用互助资金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扶贫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互助资金47.4万多元,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马某某挪用扶贫资金,属于刑法规定的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鉴于马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归还了互助资金本金及利息,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固原发布

  5 、彭阳县一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扶贫资金获刑!

林某某在担任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民委会原委员、会计、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多次虚报国家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3.45万元。近日,彭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退缴在案的赃款3.4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14年,林某某在担任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民委员会委员、会计、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多次在彭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夏塬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到户项目及彭阳县农牧局在夏塬村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时,虚报牛棚指标,套取扶贫补助资金共计3.45万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林某某向彭阳县监察局上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并主动到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林某某贪污具有扶贫性质的款物,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还能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根据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林某某表示服判。

固原中院(文/杨忠清 编辑/杨菁)

  6、贺兰县常信乡、洪广镇、19名乡村干部被追责,竟是因为这个原因…

  11月29日,记者获悉,为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日前,贺兰县纪委对在农村居民低保和高龄津贴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7名乡镇民政干部和12名村干部进行追责。

  贺兰县常信乡、洪广镇、习岗镇和金贵镇政府民政所现任及原任5名所长和2名民政干事在担任民政所所长和民政干事期间,在对申请农村低保的审核及享受农村低保、高龄津贴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中,出现对申请低保时不符合条件及申请时符合条件但在享受低保或高龄津贴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或申请人已死亡不能继续享受低保或高龄津贴的人员问题,在审核把关中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取消。

  常信乡王田村、四十里店村、丁义村、丁北村、桂南村,习岗镇德胜村、黎明村,洪广镇洪西村,金贵镇潘昶村等9名具体负责农村居民低保和高龄津贴的村干部,在申请核查、组织评议及已享受低保或高龄津贴人员死亡或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动态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或未及时核查上报相关信息建议取消低保或高龄津贴待遇,致使贺兰县三镇一乡九个行政村有4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长期违规领取低保金28426元,有4名享受高龄津贴和4名享受低保待遇的村民死亡后仍发放高龄津贴和低保金共计93476.9元。

  上述19名乡镇民政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因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执行落实民政低保和高龄津贴政策不到位,违反了工作纪律。2017年11月,贺兰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常信乡民政所所长张体伟、常信乡桂南村会计杜设平、四十里店村村委会副主任贾兴林、丁北村会计汪建明、丁义村支部委员赵新忠、王田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余炳祥,洪广镇民政所所长徐宗茂、民政干事张军、洪广镇洪西村支部书记袁才云、洪西村村委会主任汪进兵,习岗镇民政所干事杨文英、德胜村村委会原主任季国华、德胜村村委会现任主任谢有文、黎明村党支部副书记李阳、妇女主任王凤梅,金贵镇潘昶村村委会副主任岳怀礼等16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习岗镇民政所所长温淑梅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金贵镇原民政所所长王渊和现任所长王宁利诫勉的问责。(记者 徐佳敏 实习生 刘娜)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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