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茂利!公安部法治处长

1、公安部法治处长

2018年5月3号下午,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规处处长陈敏,省厅副厅长向书茂,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周俊峰、副总队长常武刚、四级警长郝贝领导一行来分局参观指导。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人事训练、新闻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反恐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警务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

1、研究拟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3、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指挥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5、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孙茂利!公安部法治处长

2、处置遭遇持械袭警时的程序做法?

袭警,其实已经不是什么新话题了,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甚至遭受暴力袭击的现象日趋严重,却是一个人们不能忽视的现实,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忧虑和思考,立法者、执法者、专家学者都在试图寻求法律层面解决问题的途径与突破。2006年7月18日,公安部法制局举办的公安部预防和处置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研讨会上,与会者们就导致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如何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进行了激烈而有序的研讨。

我们必须面对的数字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副局长介绍说,据统计,2001年,全国有6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3429名民警受伤;2002年,全国有75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663人受伤;2003年,全国有84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4000人受伤;2004年有48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牺牲,3786人受伤;2005年,全国有2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932人受伤;2006年1月至3月,全国有7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06人受伤。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袭警案件的主要特点

公安部法制局柯良栋局长介绍,一是主要发生在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的接触中。从暴力袭警案件致民警伤亡的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发生在民警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二是违法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持枪袭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方式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言语辱骂和拳打脚踢,还出现了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置、枪支伤害民警等恶性案件,暴力程度不断升级;三是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有的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集体抗法事件;四是行为人过量饮酒后暴力抗法和袭警问题突出。

袭警发生的多重原因

与会者一致认为,警察执法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维持秩序,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公民有义务配合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警察损害的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阻碍执行公务和袭击警察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博士强调,现在警察的权威确实降到很低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相对人和公安民警个人的关系,总体上是警民关系上的问题,更大方面的问题是国家权威降低的表现。我们看问题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就事论事。

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认为,应认清暴力袭警的原因,有的可能就是胆大妄为之徒,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也有的可能把警察作为法律秩序的象征,发泄个人的不满情绪,需要从深层次分析警民关系出现的不可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汉华教授说,这种现象并不只是民警个人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个人关系,它反映了我们整个社会在转型时期所面临的普遍的权威失落。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袭警意味着国家权力与权威的失落。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袭警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文化、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场景问题;既有共性原因,也有个体原因;既有单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双方的原因。只看结果不看原因是不可行的,因而应当综合治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的观点是,袭警原因复杂,但是没有一个原因能够支持袭警合理的结论,警察违法不能成为袭警合理的根据。

有否必要设立袭警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博士认为,警察不应该随便动用警力,很有必要完善警察执法的具体规则,赋予警察制止犯罪的相应手段和条件。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制止的手段要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和程度相适应。

储槐植教授建议公安部尽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或实施细则,细化警察的出警行为、动作和语言规范,强化教育训练,以提高警察执法的有效性,防止滋生警民对立情绪。

王世洲教授表示:“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设一个“袭警罪”。袭警罪在法律上的特征不一定是法定最高刑的增加,但一定是起刑点的降低,袭警罪的立法目的是一般预防,明确警察不能打,国家权威不容侮辱。对设立袭警罪的担心是逻辑错误的结果,袭警罪在基本方向上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符合世界的通行做法,在理论上符合国际公认的法学原理。在无袭警罪的条件下诉诸警察正当防卫,会留下“警察违法就可以打”的漏洞,不设立袭警罪不仅在刑事立法上使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无法充分发挥,而且,修改或者制定警察正当防卫法的立法任务,在没有明确“警察不能挨打”时是明显无法恰如其分地完成的。

北师大刑事法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对设立袭警罪的赞成论和反对论两种主张各有其理由,对袭警行为当然需要予以惩处防范,但综合考量,不宜在刑法典中增设袭警罪,主要理由是:其一,刑法典中的妨害公务罪已可涵盖袭警的严重危害行为,而且其他执法、司法人员也可能被袭击,若单设袭警罪会导致法律不协调不合理;其二,从司法效果预测考虑,单独设立袭警罪并不能有效地阻止袭警行为的发生;其三,单独设立袭警罪会加剧警民对立,不合我国的社会民情和文化观念;其四,单独设立袭警罪会妨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形象,造成负面的政治影响。为加强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除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考虑修改妨害公务罪,对袭警类的妨害公务犯罪行为适当提高其刑期。同时,在另一个方面,建议刑法典修改时将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增补为正当行为,这也是维护执法权威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现在的法律是否管用?是否要通过新的立法引入袭警罪?周汉华教授认为,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应该是管用的,我们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已经规定了妨碍人民警察执法,从重处罚),还有刑法规定的妨碍公务犯罪、伤害犯罪等。可以说我们的法律责任不可谓不严,规定的范围不可谓不宽,现在的问题是没有用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为警察执法提供保障。这里有个很好的案例可以借鉴,在上海对闯红灯的不拘留,但警察不让你闯,如果你推搡、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就可以拘留你。法律必须有个梯度,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能使用刑法手段,否则就会激化矛盾,可以运用梯度渐进的方式,在轻微违法、行政处罚、刑法之间建立衔接机制。

不可或缺的法律对策

胡云腾博士建议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可行性分析,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办法解决这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他说,要从理念上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与敢于运用自己的执法权协调起来。不仅使用武器警械要搞守则,每个警种都要搞个执法细则,搞个规范。解决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问题的根本方法,一个是加强执法的规范化,要公正执法、正确执法;一个是要强调警察的自我保护。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张富恩副主任主张提高公安民警素质,采取联动机制、联合机制、处置机制,国家安全部法制局张青主任强调诸多措施之外,还应该重视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

王世洲教授说,对袭警事件的遏制需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但是综合治理不能成为没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的理由。明确不能打警察应当是当前综合治理的第一措施,设立袭警罪是综合治理的必要措施之一,警察素质的提高不可能通过挨打来实现,但一定要明确以不挨打为前提。

警械、武器使用在解决袭警问题中究竟处在什么地位?周汉华教授强调,如果警察自己都保护不了自己,怎么指望他们保护人民?但是,应该认识到,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只是一种暴力手段,警察不能简单地以暴制暴,更重要的是暴力手段背后应该配合上法律制裁。而且,现行的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太简单,应该通过守则的方式详细地规定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使用这些暴力手段,既保证警察的执法,也保护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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